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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合规管理办法

2013-10-17 11:1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全体会员违规违约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第四条 合规部是交易中心调查、认定和处罚违规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具体职能部门。
第二章 会员行为的合规调查
第五条 合规调查是指会员合规部根据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
第六条 合规调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稽查与日常核查。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对会员每个经营年度各项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一般于次年上半年具体实施。专项稽查是指根据合规稽核的需要针对某会员的某项、某类型业务或者某一阶段业务或者客户投诉、纠纷等进行的调查行为。日常核查是指对会员为客户开销户及其他日常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第八条 调查采取的形式有电话调查、现场检查,由会员单位提交自查报告、专项报告等形式。
第九条 会员应当自觉地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检查,配合交易中心进行合规调查,如实地提供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合规稽核人员进行合规调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 查阅、复制相关的信息、资料;
2、 与相关人员谈话与调查;
3、 合规稽核人员进行合规调查时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定期检查的程序:会员公司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于次年2月28日 前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合规部根据年度合规报告对会员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合规报告有不相符的,且实际抽查结果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会员公 司存在违规行为。年度合规报告有不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合规部应于收到年度合规报告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会员公司限期修改或补充更正。会员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 或者补充更正的,合规部应当对会员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会员公司违反交易中心有关业务规则及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会员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中心将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 专项稽查的程序:根据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初步判断某会员的某项、某类型业务或者某一阶段业务出现异常的或者合规部接到投诉后,经审核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合规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会员公司进行调查或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会员公司违反交易中心有关业务规则及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会员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第 十三条 日常核查的程序:合规部收到会员提交的客户开户资料或其他业务资料后,进行日常合规审查。对客户及其会员单位合规工作相关人员采取电话调查、暗访、问卷调 查等方式进行日常抽查。日常核查内容主要针对会员单位是否对客户进行了风险揭示、业务说明情况和交易规则告知,对其中不符合交易中心有关业务规则及制度和 本办法中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会员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在认定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后,合规部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等综合因素对会员单位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类型的处罚和限制措施,合规部应于认定违规行为次日下发《违规处罚及整改通知书》,责令会员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整改验收:会员单位经过整改后须向合规部提交整改结果报告,合规部对其整改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限制措施。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违规处罚等级的划分
1、警告或通报批评;
2、强制培训(根据违规程度);
A、为期2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培训费2万元;
B、为期3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培训费5万元;
C、为期5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培训费10万元;
3、暂停开新客户;
4、暂停开新仓交易;
5、暂停会员出金;
6、取消会员资格;
7、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会员及其分支机构具有下列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行为之一的:
1、未按时进行企业年检和会员资格年检的;
2、会员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人、股东、股权比例、公司章程、企业高管及分支机构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中心做出书面报备的;
3、会员未有效遵守《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不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各项活动的;
4、违反《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场内会员席位管理办法》的;
5、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6、未建立宣传信息报备制度,未按交易中心要求进行宣传的;
符合本条1-4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1款的处罚措施处理;符合本条5-6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2款的处罚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及其分支机构具有下列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行为之一的:
1、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及时存入交易风险保证金的;
2、未对投资者进行业务说明及风险揭示的;
3、未制定内部风控制度、交易风控制度和明确风控负责人的;
4、会员在为投资者开户前,未对投资者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进行核查确认,导致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户,违反开销户管理办法的;
5、向下属机构及居间人超额返佣的;
6、未按编码规则为客户发放交易代码的;
7、采取诱骗、欺瞒手段使客户进行开户的;
8、阻止、延误客户下单,诱导、欺骗客户进行交易的;
9、以各种方式延阻客户交割,违反《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实物交割管理办法》的;
10、未按时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11、发布虚假消息和新闻的;
12、私下收取他人交易保证金,并与他人约定分担交易盈亏的;
13、以代理的形式开发客户,或者借居间人的名义变相代理开发客户的。
14、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为投资者提供代客操盘业务或承诺盈利的;
15、拒不执行交易中心各项决议的;
16、拒不配合交易中心检查与稽核的;
符合本条1-5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2款的处罚措施处理;符合本条6-9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2、3款的处罚措施处理;符合本条10-16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2、3、4、5款的处罚措施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行为之一的:
1、特别会员拒不接受综合会员头寸单据的;
2、综合会员被强平后,特别会员不能为综合会员辖下的交易客户提供正常交易的;
3、特别会员未能按交易中心要求及时补足风险保证金的。
符合本条1-3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4、5、6款的处罚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及其分支机构具有下列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行为之一的:
1、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牌照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2、以交易中心名义从事非交易中心业务的;
3、从事与本交易中心类似业务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没有交易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机关责令整顿、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
符合本条1-5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6款的处罚措施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及其分支机构具有下列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行为之一的:
1、出现突发事件、异常情况或客户投诉时,会员未做好投资者的解释工作导致扩大事态造成恶劣影响的;
2、恶意攻击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网站、及篡改交易数据的;
3、会员代收或挪用客户交易保证金的;
4、会员及其分支机构盗取客户交易账户和密码的;
5、会员提供虚假资料、虚假宣传、隐瞒重大事件并造成损失的.符合本条1-5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5、6、7款的处罚措施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及其分支机构违规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发出。
第二十四条 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员及其分支机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2、违规事实;
3、处罚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合规部可以视其情节采取更高等级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适用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