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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办法

2014-05-09 11:10:00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运营管理及大宗商品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收管理办法》、《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中心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罚。
第四条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交易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章  稽  查
第六条  稽查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中心各项交易制度、业务规范等交易中心规则以及与各方面参与者签署的约束文本,对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交易、日常经营和各类投诉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档案;
(二)、对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五)、交易中心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自觉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
第九条  交易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中心为其保密。
第十条  对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交易中心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中心应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对交易中心立案的违规案件,交易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中心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向交易中心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向交易中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中心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指令其回避。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中心总经理决定。
第十三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证据应经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  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鉴定结论必须由交易中心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在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中心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客户和指定交割仓库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中心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发放新的客户交易编码;
(三)、冻结资金和库存实物;
(四)、限制指定交割仓库的仓储业务;
(五)、暂停交易;
(六)、冻结会员资格;
(七)、暂停会员资格转让;
(八)、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指定交割仓库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强制培训;
A. 为期2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培训费2万元;
B. 为期3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培训费5万元;
C. 为期5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培训费10万元;
(四)暂停开户;
(五)暂停交易;
(六)暂停出金;
(七)暂停会员资格;
(八)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有多种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可采取“分别定性,数罚并用”的处理措施;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指定交割仓库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提出通报批评,对其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为期2天的强制培训。年通报批评累计达到3次的,取消其相应会员或交割仓库资格:
(一)、会员单位未按规定在公司入口处悬挂交易中心统一格式会员资格证的、授权牌的;
(二)、会员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风险控制人员的;
(三)、会员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客户服务人员的;
(四)、会员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开户专员的;
(五)、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入市交易条件的客户办理入市手续的;
(六)、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宣传时没有充分揭示大宗商品交易风险,不按规定列明“交易有风险,入市须谨慎”风险提示的;
(七)、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指定交割仓库不配合接受调查的;
(八)、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制作宣传资料及相关表单未经交易中心审核备案就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其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强制培训。并依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开户、暂停交易、暂停出金的处罚,通报批评累计达到3次的,取消其相应会员资格:
(一)、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向客户返佣或承诺返佣的;
(二)、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对外虚假宣传的;
(三)、会员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四)、会员单位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五)、会员单位变更公司名称、住所、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六)、会员单位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七)、会员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八)、会员单位发生 50 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九)、会员单位母公司或持股20%及以上股东取得其他交易中心(所)会员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十)、会员单位未按交易中心规定设立分公司或办事机构的;
(十一 )、会员单位从事与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交易中心形象的;
(十二)、会员单位不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的。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其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强制培训。并依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开户、暂停交易、暂停出金的处罚,通报批评累计达到3次的,取消其相应会员资格:
(一)、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向客户返佣或承诺返佣的;
(二)、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对外虚假宣传的;
(三)、会员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四)、会员单位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五)、会员单位变更公司名称、住所、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六)、会员单位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七)、会员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八)、会员单位发生 50 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九)、会员单位母公司或持股20%及以上股东取得其他交易中心(所)会员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的;
(十)、会员单位未按交易中心规定设立分公司或办事机构的;
(十一 )、会员单位从事与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交易中心形象的;
(十二)、会员单位不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指定交割仓库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相应会员或交割仓库资格:
(一)、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从事操盘交易活动的;
(二)、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三)、会员单位与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扰交易中心依法对其交易行为、代理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会员单位违反规定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以外的款项的;
(五)会员单位私下转让会员资格,将席位委托他人管理或出租承包他人经营的;
(六)、会员单位泄露客户的交易信息,利用客户信息牟利的;
(七)、会员单位资金、人员、设备严重不足的,管理混乱,引发客户投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制造虚假文件开户资料或代客签名的;
(九)、会员单位经营或代理交易中心以外的产品与服务的;
(十)、会员单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十一)、会员单位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强制培训5天、暂停交易、暂停出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指令不可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
(二)、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统一指令,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的;
(三)、为伪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或订货量的;
(四)、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交易中心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蓄意违约,影响或企图影响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牟取非法利益的,交易中心对违约会员强制培训五天、暂停交易和出金,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交割业务、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一)、开具虚假《存货凭证》的;
(二)、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办理入库手续并开具《存货凭证》的;
(三)、交割商品与单证不符的;
(四)、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灭失的;
  (五)、交割商品没有或缺少规定证明文件的;
(六)、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的;
(七)、违反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的;
(八)、擅自挪用或调换交割商品的;
(九)、错收错发的;
(十)、商品交割中不按交易中心规定收费的;
(十一)、蓄意刁难,造成卖方交易商或买方交易商违约的;
(十二)、盗卖交割商品的。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人事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应当由交易中心会员综合部、法务部和风控委员会共同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违规行为核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收管理办法》、《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作出裁决应制作《违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违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限期;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限期;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可挂号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3日、市外7日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做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于《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提请交易中心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的调解机构是交易中心下设的调解委员会(会员综合部、法务部、风控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调解申请书;
(二)、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四十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员署名。
第四十一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2.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3.调解结果。
第四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30 天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双方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继续调解,但调解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受理调解申请时计算)。有一方要求终止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四十三条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2013年10月1日